421公务员考试申论考前冲刺卷

2013-04-07 15:31:45   来源:    点击:

2012年421公务员考试《申论》考前冲刺试卷

注 意 事 项
1.本题本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考试时限为150分钟。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满分100分。
2.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时,你才可以开始答题。
3.请在题本、答题卡指定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填涂准考证号。
4.所有题目一律使用现代汉语作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未按要求作答的,不得分。
5.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将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翻过来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确认数量无误、允许离开后,方可离开。
严禁折叠答题卡!
给定资料
1.数字版权是各类出版物、信息资料的网络出版权,可以通过新兴数字媒体传播内容的权利。包括制作和发行各类电子书、电子杂志、手机出版物等的版权。一般出版社都具有该社所出版图书资料的自行出版数字版权,少数有转授权,即可以将该数字出版权授予第三方机构进行使用。
随着全球信息化进程的推进以及信息技术向各个领域的不断延伸,数字出版产业发展势头强劲,并日益成为我国出版产业变革的“前沿阵地”。有预测数据显示,到2020年,我国网络出版的销售额将占到出版产业的50%,而到2030年,90%的图书都将是网络版本。   
数字出版作为出版业的一种新兴业态,自问世以来,发展非常迅猛,规模迅速扩大,形态逐渐完备,产品日益丰富,技术不断创新,成为出版业新的增长点,得到了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着力扶持,得到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业外企业及机构也积极投身其中。
在刚刚过去的“十一五”期间,我国数字出版继续高歌猛进,产业收入逐年大幅度递增,产品与用户规模不断壮大,产业链日趋完善,融合度日渐加深。
2010年国内数字出版产业总体收入规模达到1051.79亿元,比2009年增长了31.97%。其中,手机出版为349.8亿,网络游戏为323.7亿,互联网广告为321.2亿,电子书为24.8亿,博客为10亿,互联网期刊为7.49亿,数字报纸(网络版)为6亿,网络动漫为6亿,在线音乐为2.8亿。手机出版、网络游戏和互联网广告在数字出版年度总收入中所占比例分别为33.26%、30.78%和30.54%。
“十二五”时期数字出版产业发展主要目标是:到“十二五”时期末,我国数字出版总产出力争达到新闻出版产业总产出的25%,在全国形成8~10家各具特色、年产值超百亿的国家数字出版基地或国家数字出版产业园区,建成5~8家集书报刊和音像电子出版物于一体的海量数字内容投送平台,形成20家左右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出版骨干企业。
2.关于数字版权保护,由于数字出版是以技术开发与版权增值为核心的产业,版权保护是其发展的核心问题。在美国,版权产业是其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因和信息经济的驱动力,可以说,没有版权保护,就没有好莱坞的全球市场。在我国,目前数字出版市场虽已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中国出版业由传统的出版模式向数字化模式转型的道路不会平坦,版权问题随时可能影响该行业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国际上数字版权贸易竞争日益激烈,数字版权保护在各国发展战略中日益重要。为满足我国数字版权发展战略需要,国家版权局成立了数字版权研究基地。该基地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支持,行政上隶属北京大学法学院。其行政和科研工作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互联网法律中心负责实施。基地成立后,将创建数字版权理论研究平台,从事相关法律政策研究,关注国际数字版权保护动向及国际组织发展动态,积极参与数字版权国际公约及相关国际规则的研究,以提高我国数字版权研究水平,同时也为政府部门提供立法和政策咨询,为相关产业提供版权实务培训。
加强版权保护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版权保护制度是推进文化创新、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内在需要,版权保护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有效的版权保护制度可以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树立国家良好国际形象。与此同时,版权保护的目的,尤其是互联网领域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的目的不是在于杜绝非法用户的访问,而是引导那些非法用户通过正常手段来访问自己的资源。有效的版权保护,不仅可以防止原创数字作品在互联网滥用、盗用的问题,更是给最终用户提供了一个选择正版的机会。
3.在很多作家眼里,数字版权更像是一笔永远搞不清楚的糊涂账。《南渡北归》的作家坦言,“出版社如何运作图书的数字版权,我们完全不清楚。”在他看来,作家的任务就是专心搞创作,对于图书营销、版权交易大多会直接交给熟悉的出版社负责。像他一样对数字版权知之甚少的作家不在少数,他们大多用“盲目”这个词来形容自己在处理作品数字版权时的状态。让作者对数字版权忽视的另一个原因也在于从这方面获取的收益极度“微薄”。有作家曾经尝鲜式地和某数字出版网站签订了数字出版协议,可以让自己的部分作品以章节的形式在其网站连载,通过让消费者点击购买获取收益,然后再分成。结果几个月下来,也就得到了千元左右的收入,这比起相同的一本书纸质出版的版税收入相差十万八千里。更让这位作家感到惊诧的是,这个新媒体出版网站,最后竟然神秘地消失了,再也找不到了。“所以我现在也是不敢轻易尝试了,别到时候既没挣到版税,反而让作品被大量盗版传播,那就得不偿失了。”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总编辑助理甄强在谈及传统出版社对于数字版权的保护时表示:“毕竟在未来很长时期内,传统纸质图书出版仍将是出版社的命根子。” 外研社从2005年就开始探索数字出版业务,从2008年开始在数字出版方面有了快速的发展。目前,外研社已经在学校英语教学、外语学术研究以及图书馆数字资源库建设方面颇有建树。但外研社对于和其他新媒体机构合作仍抱有谨慎的态度。“我们无法对这些数字出版企业产生充分信任,看不到清晰的盈利模式,也无法获得品牌的认可,所以根本不可能拿着出版社的核心利益冒险。”甄强表示,实际上已经有多家数字出版企业找到外研社,商谈合作数字出版事宜,但最后都不了了之。在他看来,传统出版社对于数字出版合作有浓厚的兴趣。“数字出版的发展好比一个U形曲线图,谁都知道它的未来,但如何让出版社看到U形曲线经过底层之后的快速发展势头,才是吸引他们的最关键因素。”甄强表示。
数字期刊、网络原创文学、电子书等许多数字出版业务都面临版权问题。由于数字期刊著作权主体是海量的,一对一的获得作者授权的方法是不现实的,会导致出现疏漏授权和授权不真实的现象。网络原创文学面临的盗版侵权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网络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网站和网站之间未经许可的转发和盗用;由搜索引擎未经网站许可便无偿链接,或以某种如“贴吧”的形式转载原创网络作品。对于此类问题,网站和作者本人都缺乏足够的法律意识,对数字版权的认识淡薄。电子书提供商在与出版单位签署电子书内容预装或下载协议时,在版权问题上可能遇到如下问题:在数字版权概念尚未出现时,出版单位早期作品存在数字版权模糊现象,不知道数字版权归属于出版社还是作者本人,出版社越权签署协议,造成事实侵权;而在数字版权概念出现后,作者没有授予出版单位数字版权,虽然电子书提供商不知道版权的归属,但为图方便仍与出版单位签订了协议,侵犯了作者的数字版权。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让数字出版侵权案件面临取证难、认定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版权问题已成为阻碍数字出版发展的巨大瓶颈,缺乏可靠的版权保护机制,将阻碍数字出版产业健康发展。
4.在数字出版领域,完善相关版权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监管网络也已经成为众多业内人士的共识。数字出版在版权法规方面应该有一个革命性的变革。北京大器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表示,目前数字版权保护在我国并无专门的立法,主要还是依据《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著作权进行保护。但客观来说,目前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只是传统著作权保护的一个延伸而已。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著作权的传播方式也出现了新的途径。网络传播的便利性、快捷性、广泛性、交互性和传统的传播方式相比几乎是颠覆性的革新。网络既是一种传播平台,又是一种传播技术和手段。传播介质的不同,注定网络著作权和传统的著作权法会发生冲突。我们的《著作权法》虽然经历了两次修订,但还有一些内容与现行社会的需求、技术的发展有一定差距。目前的《著作权法》有几个方面需要进行修订:首先是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关。在北欧、挪威、瑞士这些国家的组织管理权可以延伸。如果不是会员的作者,使用者还有需要,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授权使用非会员的作品,这是为了保护非会员的权利人合法享有权利,组织同时会采取公告的形式寻找作者、权利人,把收取的版权费转付。但我们的《著作权法》却没有这样的条款,目前我国的数字版权、手机阅读或者是电子阅读器涉及到海量作品的授权问题,如果严格的依照法律规定,这些使用者、数字出版产业的生产厂商、渠道运营商就不能去传播。所以我们应该明确集体管理组织有延伸的权利,管理非会员的作品。
国家对著作法的制定、监管和实施全部集中到了传统出版模式,可以肯定的是,随着国家对盗版打击力度的提升,著作人的权利得到了有效的保证。目前有关数字出版的主要法规还是2006年7月1日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近几年来,这项条例在实际的市场环境中已经暴露出很多的问题。面对飞速发展的数字出版业来讲,我国的法律修订完善速度还是太慢了。但是,未来的出版业前景是数字出版,政府把目光放到传统出版业中是远远不够的。“政府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著作权人的数字版权进行有效保护,随着技术与互联网的发展,90%的侵权现象源自互联网,其原因就是我国互联网的本质是免费提供资源给每位用户进行互换从而进行资源传播。目前,我国要想有效避免侵权案的发生,互联网改革必不可少,虽然这是一个比较艰难的事情,但是我们必须开始着手去做。”
目前,我国的盗版是非常猖獗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对于盗版的惩罚力度是比较小的。西方国家对盗版的判决可能会使企业破产,国内现行《著作权法》却做不到。目前的《著作权法》规定权利人可以举证自己的实际损失,如果自己的实际损失无法证明的话,对方要提供非法所得,两项均无法证明的话就则法官自由裁定,判赔最高达到50万元,50万元是不足以达到遏制和打击盗版作用的。 
大多数侵权案的发生也是由于著作人或出版社对市场的了解比较少,仅仅是把数字出版当做渠道的扩宽而忽略对版权进行有效保护,从而造成版权流失。此外,数字出版商大多数不向著作人提供销售报告,隐瞒真实销售数据,不支付作者的版权费已成家常便饭。因此,版权授权不规范,后台销售数字缺乏第三方监督,已经成了数字出版很难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面对产业整体的迅猛发展,数字版权保护还是应该由政府牵头去做,建立更为完善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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