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法治中国

2014-10-14 11:28:50   来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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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链接]

1.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决定,为公众瞩目、引各方议论。依法治国成热词。法治将不是一个简单的工具,在当代中国的格局中不仅具有路径的效力,更具有牵引的力量。在党的全会上提出法治方略、作出法治部署,并不鲜见。

早在2013年年初,习近平在如何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的指示中,就首次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新要求。一年前的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决定,更是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确立为一个新目标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内容,强调“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2014年 9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再次强调了这一重要内容,更提出了“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目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可以说构成了法治中国的一个完整循环回路,其循环往复螺旋上升的过程,将是一个法治化的过程。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相互促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则会支撑起当代中国的法治梦想。 正是这次会议,听取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稿在党内外一定范围征求意见的情况报告,决定根据这次会议讨论的意见进行修改后将文件稿提请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

2.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国法治史上将起到里程碑作用

不同于历次党代会和中央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史无前例地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中国已进入需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来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的阶段,改革必然会触及既有利益格局和体制机制,这些都要需要法治来规范、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分必要。

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研究推进“依法治国”,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任务的具体落实和深化,非常及时,顺应民心,顺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是法治化。这次全会将丰富和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在中国法治史上将起到里程碑的作用。”

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就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要性、法治建设走什么样的道路、如何进一步推进法治建设以及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等问题做出阐述、安排和全面部署,把法治中国建设进一步推向前进。

[权威论述]

“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习近平同志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依法治国主题)

[两次飞跃]

第一次飞跃:从法制到法治

1949年新中国成立,为发展人民民主和建设法制国家,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1954年,中国第一部宪法正式颁布,标志着中国第一个法制建设高潮,但从1957年开始,民主与法制建设进入低谷,特别是十年“文革”,中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决策,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全会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十一届三中全会是现代中国依法治国历史进程的起点,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方针,为努力开创民主法制建设新局面创造了条件。

经过近20年的发展,中国进一步奠定了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依法治国首次出现在党代会报告中。大会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历史性飞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入一个新阶段。

“法制”重点落在法律制度建设上,侧重在立法环节,是“文革”以后解决“有法可依”的重要一步。而“法治”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还包括法的实施和遵守状态,它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法治建设的全过程。

此后,中国坚定走依法治国道路,法治建设不断前进。1999年,依法治国被载入宪法,从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

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2007年,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要求。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2012年,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第二次飞跃:从法治国家到法治中国。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目标。并围绕这一目标,提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的“升级版”,这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又一次飞跃,中国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进入到一个更新的高度。

“升级”表现在哪些方面?一是“中国化”。法治中国已定位于中国,它是世界的法治共性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指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二是“综合化”。法治中国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综合工程,并且包括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内的全过程。只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共同建成了,才能说“法治中国”实现了。“法治中国显然是党确定的包含更高要求的法治建设目标”。

[衡量标准]

法治中国衡量标准是让法治成为信仰。让法治被信仰,钥匙在政府和领导干部手里。只有他们才能打开这个良性循环的开关。“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便形同虚设。”“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古今中外很多著名法学家,都深刻地认识到法治信仰问题。法治中国走进现实,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就是法治是否成为人们的共识,是否成为人们的信念和准则。很多人信访不信法。诚然,一些地方有徇私枉法、有特权凌法的丑恶现象。但如果从骨子里就不相信法,那么法就不可能成为人们的保护神。只有在法治的轨道上抗争,不断逼近法治,我们的国家、政府、社会才会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推进良性循环。很多人并没有把对法的畏惧转化为内心的遵从,很多人面对规则制度首先想到的不是去遵守而是去突破。当外在的法律刚性不能内化为意识柔性,法治中国的路还很漫。

[面临难题]

法治中国难题是法治素养培育难。法治素养培育之难,难就难在如何把法治内化为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思维和方式。此时依法一下不难,难的是处处依法。想问题做决策不难,难的是用法治思维去思考。解决问题和矛盾并不难,难的是用法治的方式。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实质,乃是要进行思想和灵魂深处的革命,对法葆有一颗敬畏心、遵从心、信服心。现实生活中,一些人最缺失的就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许多领导干部习惯的是“以我为中心”,而不是奉法为神明。你和他讲法,他和你讲理,你和他讲理,他和你讲政治,你和他讲政治,他和你讲道德。这种思维和行事,与法治精神、法治信念差了十万八千里。正是看到了诸多现实问题,习近平多次强调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要求他们“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如何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如何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四中全会当有部署。但显然,这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的是绵绵用力、久久为功,更需要各级领导干部着眼13亿人民的梦想和福祉来一次深沉的觉醒。

[现实意义]

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把“依法治国”作为党的中央全会的主题,明执政党和国家会更加重视依法治国的议题。这是执政党基于社会各种形势的变化和社会期待的一种判断,也是执政党保持自身优势的举措。执政党不是国家机关,但在中国社会具有特殊地位,执政党把依法治国作为中央全会的主题,这个行动本身就具有高度的象征意义。中国的法治发展将迎来

[主要原因]

我国虽然已经告别无法可依的年代,到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已基本形成,国家和社会生活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

然而,另一方面,有法不依的现象突出。“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法律就成了摆设。所谓的法治,不过是水月镜花,看着很近其实很远。即使是立法,也存在一个科学性的问题。法律数量上去了,质量上还有待提升,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也导致了有法难依的困局。

这就是四中全会将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面对这样的尴尬现实,人民的迫切愿望是——法治中国。法治化了的中国,一切都在法下行事,谁都必须守法,没有例外的特权人、特殊人,有问题大家都想到法、依靠法、相信法,中国就必定有一个脱胎换骨的变化。中国人的生活,也才称得上是幸福的、有尊严的。

[基本路径]

一是树立科学的法治观。

科学的法治观要求高度重视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在现代社会,法治是治理的基本方式。法治的可预期性、可操作性、可救济性等优势在治理上具有其他手段所不具备的优势。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运行的法治程度,是衡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指标。法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强有力的引擎,国家治理应当纳入理性的法治轨道。

科学的法治观要求在改革开放的新阶段,始终坚持“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逻辑和理念,更加自觉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科学的法治观要求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克服将改革与法治对立起来的错误观念,树立“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依法改革观念,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推进改革。这就要求全面深化改革要切实加强立法工作,确保改革事业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用立法及时巩固改革的成果。

二是提高立法质量,打造法律体系升级版。

法治的基本涵义是“良法善治”,“良法”是实现法治的基本前提。尽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完善这一法律体系依然任重道远。新时期的立法工作将致力于打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升级版,提高立法质量、实现科学立法将是打造升级版的关键所在。“科学立法”成为立法工作的首要标准和核心理念,提高立法质量、维护立法公正,是科学立法的题中应有之义。

立法质量的衡量标准主要是:确立的制度是否符合实际、符合国情社情;规定是否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规定是否有针对性,能解决实际问题;法律之间是否相衔接、相协调;法律规范是否处理好了权利义务关系等。简而言之,立得住,行得通,切实管用的法律就是高质量的法律,就是优法、良法。

在立法的评价机制方面,表决前评估与立法后评估应当实现有机衔接。立法后评估重在检验已制定实施的法律法规的立法质量,立法前评估则重在提升即将制定或正在制定的法律法规的立法质量,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只有全面做好表决前评估与立法后评估,健全立法的评价机制,科学立法才能得到制度性的保证。

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民意,扩大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条件。民意是衡量立法科学与否、公正与否的首要标准。立法民意测评应该制度化、常态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在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工作中广泛推广。建议有关部门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构建民意测评的评估指标体系,将评估工作定量化、精细化和指标化,同时要尽量多吸纳一些法律界人士以及相关专业人士、利益相对人参与,以使民意测评更为科学和专业。

三是司法改革必须尊重和遵循司法规律。

司法规律是一套科学完善的理念体系和制度体系,包括司法权力的配置规律、司法权力的运行规律、司法权力的监督制约规律等。它是厘定司法改革基本路径的根本依归,也是描绘司法改革路线图的重要标尺。司法改革必须尊重和遵循司法规律,让司法制度的顶层设计依照司法规律来精心描绘。

尊重和遵循司法规律,就要求我们必须尊重司法审判活动的独立性。司法改革应当对司法审判体系强化垂直管理,减少乃至彻底割断法院在人事与财政上的地方依附,坚决遏制司法领域的地方保护主义。要遵循司法规律,按照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要求,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要从司法职业特点出发,统筹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职业保障、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改革试点。同时,也要改革法院内部的内部请示汇报、审判委员会制度等各种可能影响独立审判的行政化管理制度,排除一切法外因素的干扰,对干涉法院独立审判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公开曝光、坚决问责,让法官切实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四是坚决克服“权大于法”的人治思维,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十八大报告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既是对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阐述、新要求,同时也对新时期的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更高的新要求,要求普法宣传要更加注重实效,重在强化全民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坚决克服“权大于法”的人治思维,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进而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中公教育申论研究与辅导专家 李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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