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川选调生申论热点:公积金制度应再多些“穷人经济学”

2015-02-05 17:04:11   来源:公务员考试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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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住建部、财政部、央行联合出台新规定,放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取消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的限制,不需提供完税证明和租赁合同备案,也无需租金发票,只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京华时报》1月29日)

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莫过于明知道这钱是你的,但偏偏你不能随便用,这就是公积金。网友的这般调侃之辞之所以广为流传,就在于其引发了集体共鸣。甚至,有论者认为公积金是“劫贫济富”的制度——高收入人群很容易享受到公积金的好处,如低息贷款买房;而低收入者如果一辈子都不打算买房,或买不起房,除非退休,公积金根本无法使用。上面的说法,在当前的现实下,的确是不无道理的。

住建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3月,全国实际缴存公积金职工1.06亿人,缴存总额6.47万亿元,缴存余额3.27万亿元。这意味着,全国有3万多亿元的公积金在“沉睡”,利用率大约只有50%。如此尴尬的现实,使得公积金制度饱受质疑,再加上公积金在管理上存在多种秩序,不仅系统很多套,而且各地也往往是各自为政,更让公众怀疑这背后是否有腐败行为。

在这样的质疑与非议下,一些地方开始放宽口子,允许提取公积金用于租房。如今,三部门再次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不需提供完税证明和租赁合同备案,也无需租金发票,就可根据相关规定提取公积金用于租房,这是显而易见的进步。毕竟,这意味着,公积金的制度设置,已经开始为穷人办事了,哪怕买不起房子,公积金也能为“低收入者所用”,这样的纠偏,才是公积金制度的应有之义。

此前,不少地方也允许提取公积金用于租房,但利用率却很低,如2013年广州统计所有公积金提取金额中,用于租房的仅占1%。何以至此呢?一方面,自然是因为程序繁琐,如今虽然取消了一些证明,但还必须提供不少证明,如无房产证明,这还有继续改进的空间;另一方面,不少城市的公积金贷款,是根据缴存余额评估贷款额度的,如果租房用了,可能会影响后续的贷款,这就需要相关制度的无缝对接。

公积金放宽提取条件,转变为一项更符合“穷人经济学”的制度,这令人欣慰。但根据定义,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有“保障”二字,便意味着还可以更贴近“穷人经济学”的本义。如有专家就建议,住房公积金不仅可以用于租房,还应可以用于支付购房契税、专项维修基金、物业费等与住房相关的税费使用;此外,如有特殊需要,比如因大病、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缴存职工也应该更方便地提取住房公积金“救急”。

这样的拓展,其实并不过分,虽然住房公积金是专项专款资金,但钱毕竟是个人的,公民理应有更多自主权。对低收入者而言,任何的保障政策在制定之时,就应该多些“穷人经济学”的意识,唯有如此,保障制度的良善初衷才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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