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创新执法”

2017-03-06 14:23:31   来源:四川公务员考试网    点击:

11月29日晚,T市交管部门在位于红桥区的人民医院周边开展夜查酒驾行动,与以往不同的是,T市交警首次将被查处的酒驾人员带到医院太平间门前接受生命教育。

没有人不痛恨酒后驾驶特别是醉酒驾驶。将酒驾人员带至医院太平间门口接受生命教育,似乎既契合了一般人朴素的“正义观”,也呼应了执法创新的需要。然而,理性视之,这样的普法教育创新还是慎重为好。

酒后驾驶的严重后果不仅被公众所熟知,也体现在法律对于酒驾、醉驾的处罚力度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驾更是已经入刑。就此而言,法律对酒驾的惩戒不可谓不严。将被查处的酒驾人员带到太平间门前接受教育,虽说是为进一步提升执法效果,却有法外惩戒之嫌。

相关方面回应称,此次酒驾夜检行动的教育地点选择医院太平间,有特别的用意。因为这里每一具尸体都属于非正常死亡者,尤以事故为主,目的是进行交通安全体验式再教育,让驾驶人意识到安全驾驶的重要性。

虽然被查处人员可自愿决定是否到太平间前接受教育,但在接受警方执法的情境中,这种自愿其实是不充分的。而且,该方式的生命教育效果也不确定。在各种摄像设备的拍摄下,这种执法与教育甚至具备了“表演”性质,可能消解执法教育的严肃性。地点选在太平间门口,也可能引发对逝者不敬的争议。

近年来,类似的交通执法创新多有出现。比如,前不久深圳交警罚开远光灯者看远光灯,一些地方将交通违法记录抄告给违法者的单位,一些地方还动用财政经费奖励交通守法者,等等。这些举措打着执法创新的名义,但因为与现行法律存在冲突,在效果与必要性上也存在争议,大多昙花一现,不了了之。

|综合分析*

【意义】

1、契合了一般人朴素的“正义观”。

2、呼应了执法创新的需要。

【危害】

1、法律对酒驾的惩戒不可谓不严,而该执法方式却有法外惩戒之嫌。

2、自愿性不充分的。

3、该方式的生命教育效果也不确定。

4、这种执法与教育甚至具备了“表演”性质,可能消解执法教育的严肃性。

5、地点选在太平间门口,也可能引发对逝者不敬的争议。

【对策】

1、执法创新应当避免临时性“应景之作”的嫌疑。

2、创新的“尺度”与规范很重要。创新得恪守法律边界,遵循“非必要而不为”原则。

3、执法需要刚性与定力。

(文章插图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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